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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電子發票】財政部公告 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重點

2024-12-04

親愛的會員,您好:

 

依財政部相關法令規定,自2025年01月01日(三)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將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平台存證;未依規定者將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詳細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電子發票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

 

二、特別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1.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營業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規定時限存證資訊者,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補正時限。
  2. 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長。
  3. 電子發票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圖表第6點及第7點所列應存證資訊,營業人之總機構申請配賦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由總機構營業人依規定時限傳輸。
  4. 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有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三、綠界科技加值中心說明

  1. 發票開立為系統類別B2C,綠界依規定於48小時內上傳存證
  2. 發票開立為系統類別B2B,綠界依規定於7日內上傳存證
  3. 發票開立為系統類別POS或離線,營業人須依財政部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內提早傳輸予綠界,綠界才可於時限內上傳存證,以避免營業人受罰
  4. 使用ERP 系統接軌財政部電子發票服務系統功能,營業人須依財政部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內提早傳輸予綠界,綠界才可於時限內上傳存證,以避免營業人受罰
  5. 有授權綠界代上傳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綠界依規定於次期(每單月)10日內上傳存證,可參閱綠界上傳作業時程

 

四、詳情請參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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